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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书面道歉绝口不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0:0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刘畅报道昨天,因航班“晚点”13小时,乘客许志榕起诉东方航空公司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望京法庭结案,原告许志榕最终以调解的形式获得胜诉。法庭下达调解书规定东航方面派人在15天之内,持东航致歉书到许志榕所在的招商局大厦的办公室内,诚恳、郑重地向原告许志榕致歉。

  进入调解程序后,原告立即表明放弃诉讼请求中的所有经济方面的赔偿要求,只要

一个东航的书面道歉。然而,致歉书中的用词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原告许志榕坚持致歉书中必须出现东航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字样,但被告代理人多次请示后,东航方面始终不同意使用此字句,最终,许志榕妥协,致歉书的表述定为“给原告带来了诸多不便”。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这是他经手的相关案件中,首例航空公司向乘客书面致歉的案件,其他都是以经济赔偿告终。原告许志榕是上海某知名超市老板,他表示说,他本人的手机是公开的,超市的消费者随时都可以向他投诉,他会向每一个投诉的消费者鞠躬道歉。“所以我觉得航空公司也应该这样,处理危机的时候,态度应该是积极诚恳的,既然做错了事,就应该向消费者鞠躬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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