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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被判死缓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晓芳)本报曾于10月14日报道扬州市湾头镇一男子杀人案。一对男女背着各自家庭偷偷寻欢,可当双方发生了纠葛时,致使女方溺水身亡。前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死者陈某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

  该案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为何被判死缓?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扬州文昌律

师事务所吕主任(被告林某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扬州中院主要采信了辩护律师的4个观点,从而酌情判死缓。

  第一,当时案发的时间为5月7日凌晨1时,地点是扬州寥家沟桥下驳岸上,非林某事先选定,而是由被害人陈某选择确定。第二,现场在寥家沟河水中,是双方因纠缠滚落水中,并非被告林某将河水作为他作案条件。第三,在此行为过程中,被告林某不会游泳,陈某会水性,但是她落水后既未自救亦未互救,而是拉扯林某向水中走。被告林某采取推卡被害人露出水面的头部,其目的为了脱身,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第四,行为实施后,林某将陈某拉到驳岸上,已实施救助行为,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陈某死亡的主观目的。另外,被告林某虽然未积极追求被害人陈某死亡的主观目的,但因其行为已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伤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21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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