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首次应用庭外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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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5:09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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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0日开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案件领域,以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自此,该院从推出“特邀调解员调解、律师和解、法官助理庭前调解”,争取民事案件庭外和解开始,将庭外和解的这3种模式全面推广到商事审判、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立案分流息诉、执行和解、审监平诉、信访息诉等领域。据记者了解,自2000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法院收案数以平均每年约16%的速度增长。截至今年9月底,朝阳区人民法院收案数已达45195件,而审判人员却减少了30人,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余件。而且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这种原因,朝阳区人民法院从年初开始,在办公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在6个派出法庭新建、改建出13个和解室,为调解工作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同时开始在民事审判庭探索、试行以“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为主体”的庭外和解模式。 对于和解制度的刑事化,朝阳区法院刑庭庭长滑争鸣介绍说,一方面刑事自诉的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后,原告可以选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选择撤诉,而且刑事诉讼是不收诉讼费的。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也有可能因对被害人作出补偿而获得轻判。对于“轻判”的具体实施,滑争鸣解释称,前提是被告人或其家属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这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但同时还必须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能够否从轻,例如案件是否存在其他从轻或者从重等情节、犯罪情节和后果等。滑争鸣强调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轻判”不是“依法从轻判决”而是“酌予从轻判决”。 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表示,刑事案件赔偿的执行较民事案件难度要大很多,被害人的赔偿虽然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但往往不能真正实现,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难题。 朝阳区人民法院这一尝试效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