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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临时工”要动真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7:1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卢玉春

  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见10月19日《

中国宁波网》)。

  “临时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用工制度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往往与“试用期”联系在一起,不仅造成了职工之间同工不同酬,而且用人单位常常以“能不能适应工作岗位”为由,在使用“临时工”上总说要看一看、试一试,当试用期满时,就以种种借口辞掉“临时工”,再用同样的方法招收新的“临时工”,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这就使得“临时工”时时有“临时”的危机,有时候自己做得好好的,单位说让走人就走人,毫无商量的余地。

  如今,法律规定上没了“临时工”,但这只是第一步。如仅满足于此,“临时工”就有可能“明”走而“实”不走。不可否认,对于急于求得一份工作的人来说,即使面对“霸王条款”和“用工陷阱”,为了使自己能够长期干下去,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

  应该说,取消“临时工”制度,是劳动保障法律建设的可喜进步。从法律上强制规定取消“临时工”固然重要,这只是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同时,执法部门对存在“临时工”现象的单位更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广大职工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坚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临时工”才有可能真正退出历史舞台,一去而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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