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向朋友借钱给单位用 这笔钱当然由单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56 检察日报

  某服装公司总经理蒋永贵向朋友借款替公司购买原材料,离职后公司却对此借款拒不承认。10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判令某服装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蒋永贵受聘于一家服装公司担任总经理,今年3月,因资金周转不灵公司几乎停产,蒋永贵遂向好朋友沈某借了1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约定一个月拿到销售款后立即归还。哪知没几天蒋永贵从服装公司离职了,由于沈某手中只有蒋永贵个人出具的借条,因此服装

公司对此借款拒不承认。无奈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蒋永贵直接将借款汇给某布料厂购买棉布的事实,据此认为蒋永贵的借款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借款是为服装公司采购棉布,遂依法判决服装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查 鸣阿 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