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有免费进入社保体系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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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0: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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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严利)昨天,本报独家报道了《早期下海人员有望办社保》一文后(详见本报20日A3版),不光在早期下海人员中产生较大反响,同时也引发参保人、退休人员和社保专家高度关注。 早期下海人员:“希望这一政策尽早出台” 昨天上午,李云等数名早期下海人员,专门来到本报,向记者表示,绝大部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都会很赞同广州市拟订的这一政策,并希望能尽快出台。 58岁的张集曾经在国企干了22年,他的一番话,代表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心声:“由于当时政策原因,我们这部分人绝大部分是除名的,所谓下海,绝大部分都是没有赚到钱的。”他表示,非常理解养老保险完全是个人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规则,“尽管我现在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但是,还是会按照规定缴纳该缴的养老保险费的。” 在国企干了15年的李云,当听说广州市拟出台特殊政策,帮助他们这批人办理养老保险时,昨天当场感动得流下眼泪。“我真的很感谢政府,感谢对我们这一群人的理解。当然,我们更希望这一政策能够早日出台。” 一直参加养老保险的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杨承华表示:“对这些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我从心里理解他们,希望他们也能享受社保。但在政策面前应人人平等,不能承认早期离开人员的连续工龄,否则对选择留在企业的职工不公平。” 和早期下海人员年纪相仿的部分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养老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管理者们,直接表示反对出台这一政策。 一位退休人员昨天向本报打来电话表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部分。“如果他们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生活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为其当年选择离开企业时,就已意味着放弃退休保障,而选择自我保障。” 劳资干部代表:新政策不能引发新矛盾 国企劳资干部表示:“现在政府考虑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曾对企业和社会作出过贡献,采取适当方式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我表示理解和认同。但是政府的解决办法必须充分考虑‘两个平衡’,即既要平衡好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内部的关系,也要平衡好与正常参保人的利益关系,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缓解由于这一群体加入后的基金压力,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不能把这个责任转嫁到其他参保人身上,引发新的矛盾。” 社保专家:政府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早期离职职工的社保问题,其实是一个历史问题,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参加了这次座谈会的暨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姜永宏博士表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不应该有免费进入社保体系的想法。 社保专家表示,对历史问题应辩证地分析,用历史的观点看待历史的问题。“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在规定明确的前提下,任何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必然会付出必要的机会成本。“对早期离职职工而言,他的机会成本便是连续工龄,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承认其工龄,则对选择留在企业的人员不公平。”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除一些人的离开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外,这一群体也曾对企业和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政府从负责任的角度,在不突破现有政策框架的前提下,给这一群体再一次选择参保的机会,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是给出路的做法,但必须平衡好现有参保人的利益不受冲击。 相关政府部门:工作时间不等于连续工龄 “早期下海人员曾经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数年,但是,这只能表示其曾有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这一工作时间并不能算作连续工龄,更不是视同缴费年限。”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有关人士昨天说,极个别早期下海人员有一个误解,认为曾经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就应该算作连续工龄。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