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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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0:22 乌鲁木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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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记者严小娟2005-10-21) 10月12日上午,住在乌鲁木齐市八户梁街12号一号楼二单元一楼72岁的马秀英老人告诉记者,为了要回被物业公司收走的3000元“无限期保修、维修基金”(又被称为水、电、暖管理备付费),自己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找有关部门,可现在一年多过去了,啥结果也没有。 记者采访了解到,2004年2月,24户人家入住这幢新楼时,该楼所属的乌鲁木齐市苏碧怡物业公司向每户人家收取了新楼入住的费用,其中有一项费用是“无限期保修、维修基金3000元”。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交这些费用,就不能搬进新房。 马秀英老人说,当时考虑到天气比较冷,马上又要过春节了,只希望能够快点搬进去,所以也就把钱交了。可事后越想越觉得这笔钱不应该交。 这些业主对这笔费用心存疑义,向有关部门投诉。10月18日,该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给记者解释收这笔钱的理由。他说,因为这24户业主属于拆迁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这些业主对房屋的保护意识可能就会淡一些,万一这些住户对房屋造成损坏怎么办?为了方便今后的管理和维修保修,所以公司向业主们收取了这笔被称为“无限期保修、维修基金”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收这笔钱呢?10月20日,记者采访自治区物价管理局房价处一位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1998年11月出台的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这里所说的购房者就是指房产的拥有者,即物业公司应该直接向拥有房产者收取有关费用。”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收取的这笔费用类似押金的性质,对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同意认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 10月19日,记者采访乌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韩小军。他明确表态,这家物业公司的做法属于乱收费。他说,如果住户把房屋损坏了,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得到赔偿;但绝不能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让住户提前交纳保证金,这实际上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责任编辑:高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