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猪蹄子与法律的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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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0:31 金羊网-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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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洪洋 这里先打个比方:你养的猪被歹人砍了一只猪蹄子,那你有权提出赔偿。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而如果小女孩被人强奸,处女膜受损,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后,能不能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广西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法律,处女膜受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处女膜不是“物质”,不能按《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处理,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处女膜既非“物质”,又非“精神”,所以法院不予受理。非独南宁,就在前不久,吉林龙井市也有一小女孩遭此惨境,要求修复处女膜而难倒法官。 其实,人之所以成为人,其物质性与精神性缺一不可,受害人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其精神也一定受到的损害,对强奸、奸淫幼女、毁人容貌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来说,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甚至更甚于人身的损害。因此,承认人身权、物权,不承认精神损失,是不公平的,有违法治精神的,是法律惰性的表现。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法国刑诉法即对此作出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而在美国,因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就足以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可以得到赔偿外,还可以再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在美国,顾客在快餐店被热咖啡烫伤嘴唇,索赔60万美元,仍得到法院的支持,相信这不仅仅是“物质”受损的“价格”。但愿广西南宁20万人民币的处女膜诉讼案能开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纪元,使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实现人本主义的目标。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