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半年纠纷未了 诉求无一获支持官司还要打(图)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1:36 中国新闻网 | ||
起诉:不满开发商“霸王条款” 被李先生称作“霸王条款”的,是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业主临时公约》里面的部分内容。如《保证书》第3.5条规定,“物业供暖系统、电梯系统、供排水系统、燃气在房屋交付时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而《买卖合同》第14条则明确约定,供暖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在房屋交付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据李先生介绍,以上几项在今年4月底交房时均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两个月后,生活热水、供暖、冷水才试运行;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业主临时公约》里,开发商明确了自己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这一点招致李先生的异议。李先生指出,在《合同》第3条中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建筑层数为地上13-15层,地下2层。”因地下二层设计的是车库,因此依据合同,上诉人不但购买了地面上的住房,还购买了与该住房相关联的地下车库。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构造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除了请求法院判决以上规定无效以外,李先生还就开发商的违约提出了赔偿要求。引起纠纷的是阳台和窗户,按照户型图,李先生家的阳台为封闭式,窗户上还应该安装窗磁报警系统,可收房后他家的阳台一侧变成了可以打开的门,窗上也没有安装窗磁。依约定,李先生提出了2万元赔偿。 判决: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双方互不相让,但最终李先生提出的9项诉讼请求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由澳林公司将来自市政热源的热水系统、双路供电系统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与燃气公司的供气合同等交与李先生,故澳林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对于车库的请求,法院则认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购商品房包含地下车库,李先生也未支付任何对价,在合同附件二中,已经明确地下车库没有列入分摊部位,况且澳林公司已经缴纳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车库的销售许可。 法院还认定,《合同》附件三中,对于窗磁报警系统的安装部位没有作出详细约定。房屋建筑、装饰应该按照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不能作为建筑施工依据,单从房屋平面图不能确定澳林公司改变了房屋的设计结构,将阳台一侧开门。 上诉:业主希望讨个公道 对一审判决,李先生感到很意外,在和律师进行沟通后,他决定上诉。 李先生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以双方没有约定澳林公司将供水、供热、供电正常使用等相关文件交与李先生,就认定澳林公司没有违约,这显然不符合逻辑,与合同第14条的约定相违背。既有明文约定,又有违约事实,开发商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李先生还认为,一审关于车库的判决显然不当,“合同第3条明确说明我所购住宅包含地下2层,而判决书却说我与澳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所购商品房包含地下车库,这又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判决还以澳林公司已缴纳地下车库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地下车库的销售许可为由,说明澳林公司没有将地下车库卖给我。我认为这个理由只能说明,澳林公司已缴纳地下车库部分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地下车库的销售许可这一事实。根本说明不了澳林公司没有将地下车库卖给我。反而说明,正因为如此,澳林公司才有资格将该住宅的车库在售房时一并售给了购房者。 对于阳台开侧门和没有安装窗磁问题,李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一审法官在车库的权属上全面引用合同附件二说明车库不属于业主。却在判断澳林公司是否改变房屋结构时说,合同附件一不能作为认定改变房屋结构的依据。一面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之义务。’一面又说不能作为依据,这显然是自相矛盾。”(权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