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将实行统一工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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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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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的出台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引人关注的是,公务员将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涵盖七大机关此次通 过的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公务员范围包括七大机关。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把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公务员职位分三类管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 是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公务员法确立了这一科学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机关职能、机关的建制规格、人员编制限额、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数和结构比例要求,设置本机关的具体的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各机关的编制和职位要求,改变以往存在的“因人设事”、“人浮于事”的状况,精简公务员的数量,明确公务员的职责,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录用和调任两种方式严格把好公务员的“入 门关”,是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基本规范。 第一,对于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机关根据职位和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中调入合格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调入时,必须进行严格考察,有的还要考试,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些规定和措施,为更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贯彻公平、公开、透明的人事管理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考核突出奖优罚劣公务员法关于考核制度 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奖励上,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待遇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对此,公务员法根据改革和调整的指导思路,对公务员的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 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纳入任用补充形式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度 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所谓“聘任制”,是机关通过聘任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吸引人才、节省用人成本等特点。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采用聘任制的方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制度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交流与回避制度有计划地实行公务员岗 位的转任交流,是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总结了过去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对公务员的岗位交流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务员任职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培养,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作者侯建良为国家人事部副部长,李飞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6日第十七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