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童当“导购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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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4:53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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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新京报》报道,昨日,北京海淀区万柳冠军超市购物的顾客一上电梯就受到一些胸前挂着“导购员”牌子的小导购员的热情迎接:“欢迎光临,我是导购员。”他们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才3岁。这是北京某儿童拓展俱乐部举办的拓展活动,目的是希望借助超市环境训练孩子们交流沟通能力。 读罢这条新闻,我先是忍俊不禁,欣然一笑,稍一思之,就不免有些忧心忡忡了。 该“拓展活动”是在超市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进行的,显然带有商业性质,孩童“导购员”有其特殊的诱惑力和促销功能,无疑商家可以借此招徕顾客,增加营业收入。且不知“冠军超市”是否向“儿童拓展俱乐部”或儿童本人付给了一定的报酬?报道对此未作介绍。愚以为,天下没有白使人的道理,付酬当是应该的。企业的“导购员”乃企业的“一员”,至于是半天,还是个把小时,那只是时间的长短问题。孩子们在营业时间,在单位的安排之下,参与了经营活动,他们与超市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就不是好玩的了,轻里说,孩子们不管在“导购”上还是在安全方面一旦出了问题,用人单位(超市)都将承担后果和责任;尤其是,超市要承担“使用童工”的违法责任。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法》明令严禁。你商场可以搞“拓展活动”,让3至11岁孩子的当“导购员”,其他行业就可以效法,让稍大一些的孩子从事各类体力劳动。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使用童工的现象相当严重,久禁不止。让儿童到商场充当“导购员”,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极不妥当,客观上对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起着“误导诱示”和“推波助澜”?其次,不懂事的孩子充当“导购员”,也许一时有“新鲜感”和“哗众轰动”效应,营造气氛,吸引眼球,达到促销目的,殊不知,孩子们总是碍事绊脚,给顾客添乱,我敢肯定,如果哪个商场每天都让一群孩子在里面闹哄哄地“导”,除非一些寻乐的“闲客”光顾逗趣,真正想购物走人的是不愿意前往遭扰的,商家岂不弄巧成拙了? 还有,幼儿园和学校才是天真无邪、活泼烂漫的孩子们的乐园,他们没有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强孩子们所难,过早地逼迫他们为社会服务和劳动,无异于对童心的伤害。当然,孩子们的活动需要“拓展”,需要接触了解社会,但那不应该是生产和营业场所,更不应该带有商业性质。还以三龄童当超市“导购员”为例,如果“冠军超市”愿意为“儿童拓展俱乐部”提供拓展活动“实习”场所,可以停业一日,将超市临时改作“儿童乐园”,专门启蒙孩子如何当“导购员”。 总之,三龄童当超市“导购员”之类,有弊无利,负面影响多多,不宜提倡,不宜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