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用法律手段限制相貌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0:04 红网

  全国人才市场第三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昨天启动,目前已有43.6万个职位虚席以待。人事部在招聘会期间设立举报电话64053885,凡是发现有歧视应聘者相貌、年龄等行为或者举办假招聘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据11月22日《北京娱乐信报》)

  相貌歧视久已有之,也非常普遍。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

、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近年来,因就业歧视导致诉讼,诱发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人事部能出台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严肃查处,不能不说是务实之举。但依笔者来看,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作用实在有限,更非消除歧视的治本之策,只有通过立法形式,才是长久之计。

  导致就业歧视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最根本的原因两个: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二是法律的不健全。我国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给用人单位滥用用人自主权提供了可能性,形成了雇主挑三拣四的惯性,经济利益和个别企业决策者个人的好恶成了用人的唯一标准,自己想要什么人就招什么人,规定什么条件是自己的事情,思想里就没考虑到就业歧视这一概念。再加上没有法律明确的给这种用人权以限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有法律上的原则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受害者诉讼立案难、成本高,再加上受害者受时间、精力、财力、场合等限制,一般会默认倒霉,从而导致这些规定客观上形同虚设,更助长了“跟风者”的“胆气”。

  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不能仅停留在情感诉诸层面上和“应时应景”的措施推动上,而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首先涉及到一个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运用问题。形成有治而不乱的法律秩序,而不是仅仅依靠某个部门或某一阶段对一个问题的重视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才更符合我们法治社会的精神,更是解决这样一个积淀已久的社会问题的治本之策和有力之举。同时,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是弱势群体,也迫切需要详尽的法规对其方方面面的权益进行保护。如果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受歧视者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捍卫自己的权益,更有助于推动用人单位自觉的约束自己滥用用人自主权的动力。

  欲民无讼,先要教民。法律因其稳定性的刚性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人们通过法律知道国家鼓励什么、保护什么。用法律手段限制相貌歧视,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立竿见影的解决一个两个具体的歧视案例,更在于它能深刻、缓慢地影响现实生活, 这对于解决当前企业的就业观念问题同样重要。因为,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的逐步转变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这些歧视。

  (稿源:红网)

  (作者:杨松桥)

  (编辑:潇湘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