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税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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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2: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华诚通讯员孙军王颖)随着退伍工作的临近,南京地税部门日前重申,退伍老兵回乡自谋职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 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另外,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也有税惠政策。例如,安置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服务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再如,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3日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