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植入钢板离奇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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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2: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通讯员京法见习记者吕媛记者李小亮)近日,镇江扬中市八桥乡农民小燕(化名),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领到了12116.86元的医疗器械质量缺陷赔偿款。这是京口法院执行法官周子非,通过电话连线北京的被执行人所执行来的执行款。 2002年4月18日,小燕因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住进了镇江某医院接受治疗。20日,医院对小燕实施了手术,为其植入由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镇江某公司销售的固定脊 柱器械金属钢板。2003年5月,小燕感觉腰部疼痛,再次住进该医院,摄片检查发现,小燕植入的固定脊柱器械金属钢板断裂。5月15日,医院为小燕实施取钢板、植骨融合术,至6月5日出院,共花去6256.86元。与入住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04年2月,小燕以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为由,向京口法院起诉,要求镇江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502.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燕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金属钢板断裂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小燕在使用固定脊柱器械金属钢板发生断裂后,作为生产厂家的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销售方的镇江某公司,应当对断裂的固定脊柱器械金属钢板无缺陷或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两被告所提供的系列证书,均不能证明小燕所使用的、已断裂的固定脊柱器械金属钢板为无缺陷产品,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05年8月,法院判令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镇江某公司偿还小燕医疗费6256.86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16.86元。镇江某医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了解,该案从立案执行到结案仅仅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3日第三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