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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遇车祸是否属工伤? 鹿寨法官为奇案作公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3:1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鹿寨讯 11月21日,鹿寨县法院一审维持了该县政府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即维持了复议机关对第三人小许的工伤认定。法官通过辨析法律,为这桩奇案给了个明确说法:客车乘务员上厕所遭遇伤害也属工伤。

  许原是鹿寨县汽车客运公司乘务员。2004年10月15日中午,小许随班车从石鼓到磷铵往返,当车行至华编站时,司机停车吃午饭,小许在下车上厕所横过马路时,不

幸被急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颅脑、头部等处损伤。事故发生后,许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该局于今年6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许不属于工伤。小许不服,又向鹿寨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今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小许伤害性质的认定,认定小许为工伤。

  鹿寨县汽车客运公司对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鹿寨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10月27日,原告方与被告及第三人方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原告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许工伤认定时的观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件才属于工伤,而小许虽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但其是私自下车在车厢外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件,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被告和第三人方对原告进行了反驳:许在其工作时间内在司机停车候客过程中下车上厕所,是第三人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也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不能说工作时间内上厕所受的伤,就是不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伤,这是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原告认为第三人不是工伤,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鹿寨法院的法官在行政判决书中,充分辨析了《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对工伤认定的条件:在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作时间的前提下,第三人作为乘务员,从事公交车辆营运中的售票及其他与行车有关的工作,其工作范围不能仅仅以车厢内作理解,还要考虑到因车辆需要维护时工作人员所到的范围;第三人在行车中,在车厢内没有厕所的情况下,停车时上厕所,也是为了解决生理需求之后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故对于第三人在停车时上厕所的行为,也应理解为属于工作原因。基于上述理由,鹿寨县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马本现)

  编辑:杨东 作者: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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