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买房20年后仍未过户 法院认定买卖协议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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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3:19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王欢)20年前签约购房,买受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年后在出卖人去世的情况下,其家人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买受人只好与出卖人的家人对簿公堂。最后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有效,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曾某原系柳州二运公司职工。上个世纪50年代,曾在公司分配给他的河北新村2 0多平方米的地皮上自建一间房屋。1986年,曾某与刘某订立了《买房协议》,将座落于河北新村塘边巷的一幢三层楼房转让给刘某,刘依约支付购房款3万元,并在此期间居住了20年。后来,曾某却迟迟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1997年9月,曾某去世的一个月后,刘某即对该房屋进行扩建,后因此被规划部门作了行政处罚。2003年,曾某的儿子阿伟向刘某借款8400元后达成协议:若在2003年底前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则这笔借款不用偿还。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之前尚未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有证面积补偿款双方各得50%、无证面积补偿费用全部归刘某所得;对于1986年至2003年刘某所购居住房屋产权的契税、土地使用税,如果阿伟办理好过户手续给刘某,以上费用则由刘某承担;如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上述费用则由阿伟承担。 由于阿伟借了刘某的钱后,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6月8日,刘某一纸诉状将阿伟及其家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曾某所签的《买房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 10月17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曾某于1986年签订的《买房协议》,原告按当时市场价格给付房款,后至今一直居住使用该房。虽然买卖房屋时未能得到全部房屋共有人的签字认可,但曾某及大部分被告就在与原告一墙之隔的房屋居住,并按月到原告处收取水电费,而且,原告于1997年对原房进行扩建被有关部门处罚时,曾某及各被告均不闻不问,故应认定曾某及各被告对房屋的买卖情况是明知的。原告对曾某原所属房屋属善意、有偿取得。为保护交易安全,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于近日作出一判决:河北新村塘边巷的该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编辑:杨东 作者:王缉宁 王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