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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4:40 辽沈晚报

  李先生:我是某企业的合同制职工。今年10月末,我接到电话,得知家人生病需要照看。由于下班时间为晚8时,就向单位领导请假要求提前下班。得到允许后,我驾驶摩托车匆忙往家走,结果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住院期间花掉3000多元医药费。我随后向厂方提出按因工受伤处理,报销医药费用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厂方以我系‘因私事提前下班、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为由予以拒绝。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记者就此咨询沈阳市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职工经企业领导批准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虽不属上述情形,但李先生是在本人家庭有事、征得企业领导允许的情况下提前下班,符合规定的请假制度,而且正常事假属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范畴。根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工伤认定原则,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企业应为员工报销医疗费,并按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

  首席记者康科峰 实习生岳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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