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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旅行社安排购物应在合同中注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今日开始征求意见。《条例》(修改草案)对原先《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中没有的游客权益保护和旅行社规范经营等内容作出补充。其中规定,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购物场所、次数、时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旅行社首先要对游客作出赔偿。

  景点禁止强行出售套票

  不想去的景点你没办法拒绝,因为景点出售的就是套票。《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单一连票、套票。旅游景区(点)票价在节前进行确定和调整后,对有提前约定的旅行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后执行调整票价。我省实行地接旅游市场全面开放,非本省的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不用通过当地旅行社进行中介交易。

  旅行社拼团应书面征得游客同意

  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其导游或者领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安排购物应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今后要向省级或者市级旅游局缴纳保证金,用于赔偿旅行社因服务质量问题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强行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可以直接吊销导游员或者领队的执业证书。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或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行政部门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殴打、谩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威胁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先的《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和现在的旅游市场不符,这次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从今天起至12月7日止,读者可登录河南旅游资讯网(www.hnta.cn)查阅,如果你对《条例》(修改草案)中缺少的一些没有涉及的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请寄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03);电子邮件请发至xzfgc@126.com;电话发表意见请拨打省法制办《条例》修改专线:0371—65906384或65906371。

  □记者栾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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