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车损险500元以内免赔”规定接受司法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7:3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的作法备受非议。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因此将我市的一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相关报道见本报今年10月22日第7版)。昨天,这起被认为是向这一条款挑战的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并引起了全省多家媒体及保险公司的关注。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论焦点在车辆损失自负额(即人们所称的“

车损险500元以内免赔”)特约条款的性质上。原告认为,既然投保了这个特约险,就根本不应该在车辆受损时让车主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这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免除责任的条款,不但不合理,也有违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被告也展示了自己的观点:实现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在车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数量的自负额,这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而且这个条款的内容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意的,完全有法律根据。最有意思的是,被告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观点: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不但不是霸王条款,而且在总体上有利于广大的车主(即投保人),“因为没有这个条款,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势必会加大,其直接的后果是保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这是损害广大车主的利益的。”

  被告还提出,在本案中,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被写入车险合同也不是无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收费时给予了原告12%的优惠,也就是说,这可以看作是双方的一种交换,原告接受该条款,而被告在收费上作了一定的让步。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提出了调解的条件:在10天内举行车辆投保人听证会,征求对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的意见;在下一年度的车辆保险合同中取消这一条款。被告对此予以断然拒绝。

  昨天的庭审,还有一个情况令人关注:原告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自己之所以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矛头绝非针对被告,而是认为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不合法,保险公司让车主自行承担一定数量的损失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