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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可减个税,南京尚是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傅周艳

  【金陵晚报报道】 随着南京“慈善一日捐”拉开帷幕,为慈善事业捐款到底能不能免个税成人们关注的新鲜话题。记者日前了解到,即使税务部门对捐款减免所得税有相关政策出台,但由于种种原因,能享受到这个政策的市民却寥寥无几。

  “捐款专用收据”派不上用场

  有关数据显示,南京每年的慈善捐款超过2000万元,绝大部分是靠年底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募到。而实际上,税务局有申请减免个税记录的南京市民只有极少数。

  “大部分市民还是不知道捐款可免税。”记者从南京慈善总会了解到,慈善总会平均一年收到的慈善捐款额度在1500万左右,虽然慈善总会对每个捐款人都出具了“江苏省捐款专用收据”,但真正用这份专用收据抵扣个税的个人捐款者却少之又少。

  南京市慈善总会财务部蒋主任告诉记者,“虽然我们不直接接触到免税这个环节,但很多捐款者拿到捐款专用收据后都随手一扔,根本不会想到拿着收据去要求减税。”蒋主任表示,企业捐款也有免税政策,相比而言单位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较为关注,因此这方面的情况比起个人要好得多。蒋主任表示,“一些外资、合资企业,如旺旺集团等,更在捐款后主动要求开‘发票’。”

  而爱德基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主动捐款的市民中,外籍人士的减税意识更强,“一般外籍人士会主动索要凭证,而本土市民的意识较为薄弱。”

  慈善捐款减免个税有讲究

  “目前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都有所得税的优惠。”据南京地税有关人士介绍,为了鼓励公民扶危济困,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一些行为可以全额抵扣个税。”该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老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税。

  对两者之间的差异,税务部门特别举例说明:市民李先生和同事赵先生经常献爱心,最近他们不约而同通过一家公益组织给两个单位捐款,李先生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赵先生捐给一个老年人服务机构2000元。然而到月底发工资时,李先生却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比赵先生多。

  原因就是两人的捐献对象不同,扣除了四金之外,两人月工资还剩下6000元,捐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他允许扣除的捐赠额6000×30%=1800元,也就是说,他所捐的2000元中,只有1800元可以扣除,超过的200元则不能扣除。因此,李先生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6000-1800=4200元,应纳个税为(4200-1200) ×15%-125=325元。而工资相同的赵先生捐的2000元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应纳个税为(4000-1200)×15%-125=295元。

  多数人不知行善可免税

  “捐款能免个税?这个还真不知道。”在南京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胡先生热心公益事业,一年之间曾经多次给希望工程、困难家庭捐款,他告诉记者,“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笔钱能减免个税。”

  其实,懂得在捐赠后减免个税的市民着实不多,不少人甚至在将其收入全部捐赠后,自己还要掏钱纳税。地税部门不久前就接到了一位市民的“诉苦”电话,该市民上个月把全部工资3000元,通过希望工程捐给一名失学儿童,但前天拿到本月的工资条,发现还是照扣了自己3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该市民十分不解,“钱都做好事捐出去了,个税竟然还要自己承担。”

  而对这种现象,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捐款后直接免个税的市民相当少,虽然现在还没有统计数据,但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捐款后直接要求减免个税的情况,各税务分局几乎很少碰到。

  程序复杂标准不同税务部门、慈善总会呼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虽然关于捐赠减免个税的政策出台已久,但记者咨询发现,由于税务部门接受的个案较少,而国家又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除了纳税人之外,慈善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这项政策的理解似乎都存在分歧。

  慈善机构:各区政策竟然不一样

  “由于政策解释不是很明确,因此目前各区的操作都不一样。”南京慈善总会有关人士表示,据2003年9月22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捐赠可获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但是,目前南京不少税务分局对个人、企业捐款,给南京的慈善机构依然还是延用企业3%、个人30%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捐款给南京慈善总会只享受企业3%、个人30%的政策,而捐给中华慈善总会等才能获得全额税前扣除。”由于两种减免政策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令不少慈善人士感到困惑。

  税务部门:无法直接退税

  “我们在操作上也有困难,如果市民捐款后,拿着相关票据来要求退税的话,我们只能答复没有这样的操作方法。”昨日,一位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虽然这种要求合理又合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税务局还没有直接退税一说。

  “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在取得‘捐款专用收据’后立即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直接在当月工资中减免个税。”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财务部门在向税务局提交个税申报明细表时,将减免内容直接填写在“可允许扣除项目”一栏中,作为减免个税的依据。

  据了解,税务部门目前只承认慈善机构发给的正规凭证,比如在市慈善总会发起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个人和单位直接到慈善总会捐款的,总会提供的“江苏省捐款专用收据”。

  救灾司长体验两个月才得到减免

  前天,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用亲历说明了慈善捐赠免税制度存在的程序复杂问题。

  王振耀说,按规定,慈善捐赠者可减免部分个税。今年8月,他捐了500元并获得捐赠收据。之后他将收据送交单位财务,财务先修改他的工资扣税额,再向税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税务明细申报表”。然后王振耀填写了5份“保税收缴书”送至银行,财务处再根据银行单据重新做账,最后再恢复王振耀此后的工资明细。直到10月,他的工资单上才减免了50元个税。

  王振耀说,复杂程序给捐赠人带来负担,失去了慈善免税的激励意义,民政部将和相关部门协商,简化有关程序。(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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