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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场被困消防队见死不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我和儿子之间只有5米的距离,我哀求消防队员进入家门救我的儿子,但他们不进去救人,也不让我进去救人,最后我被他们架到楼下。一个小时后,火被完全扑灭,这时我儿子早已死亡。”

  2005年1月1日凌晨,马鞍山市红旗中路64栋304室发生火灾,男房主方叶发窒息身亡。方叶发的父亲在火灾现场见证了一切,他认为:马鞍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一中队(以下简称消防中队)消防员在灭火工作中“见死不救”。

  使用取暖器引发火灾

  据死者方叶发的亲弟弟方叶国介绍,2005年元旦凌晨2点左右,哥哥方叶发回到家中休息。根据方家人提供的证人证言,2点54分,方叶发的同事发现304室内冒出浓烟,立即报警。

  根据消防中队提供的火灾情况报告,接到报警后,消防中队于3点零1分赶到现场并立即开展灭火战斗。在灭火工作中,消防队战术正确,及时控制并扑灭大火,保障了邻居及室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据统计,大火造成室内物品全部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610元。居住房内的方叶发在火灾中窒息身亡。根据家属讲述及现场推测,火灾原因为:方叶发使用取暖器不当造成火灾。马鞍山钢铁厂职工方叶发死时年仅35岁,留下了妻子和一个5岁的女儿。

  眼睁睁看儿丧生火场

  方叶发的家人对此无法理解。62岁的老父亲方守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我和儿子家住得很近,得到邻居通知后我第一个就来到现场。儿媳闻讯后赶回并打开家中的防盗门及大门,我听见房内有动静,立即告诉消防队员,我儿子在屋内,请他们快些救人。”

  令方守明感到惊诧的是,消防队员并未像一些报道中描述的那样:“冒着生命危险,如猛虎般冲进火海,在千钧一发中迅速将人抢出。”

  方守明告诉记者,消防队员听到屋内有人的信息后仍在大门外向内喷水。见消防队员不救,爱子心切的方守明预备自己冲进房内救人,却又被消防队员以“现场危险”为由阻止,无奈的老人被相关人员架下楼梯,眼睁睁地看着爱子一步步离开自己。

  “我拼着老命想进去救人,但他们不让啊,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危急的儿子就在5米外,自己却被外力阻拦而无法前往救助。在向记者讲述当时的情景时,方守明老泪纵横,眼中充满无奈与愤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经历让他痛不欲生。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房的主卧室已全部被烧毁,目前正在重新装修。对面的小房间内,墙壁上被浓烟熏黑的痕迹清晰可见。

  方守明对记者说:“火扑灭后,我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室内。我第一眼就看到,我儿子倒在小房间门口,全身没有任何被烧伤的痕迹,他是被熏死的。”

  消防员救火也需安全

  了解相关情况后,记者向马鞍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做了核实。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正如安徽省消防总队的调查报告显示,方叶发的死因是其使用取暖器不当,从而引发一氧化碳中毒而身亡,与消防队的灭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该负责人又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得到“室内有人,需要救援”的信息后,直至大火被扑灭后才将人“救”出,中间相隔1个小时零6分钟,是因为该房内存在私拉电线的情况,在拉闸的情况下,消防中队仍不能排除室内存在漏电的可能性。

  问及消防队员是否装备了绝缘的安全服装、安全鞋,该负责人做了肯定的答复。

  在安全装备齐全的情况下,为何消防队员仍不进入现场救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消防队一定要确保火灾现场无安全隐患才能进入,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拿什么救人呢?虽然这不是明文规定,但它是最起码的道理。”

  究竟该不该搏命救人

  鉴定证明,方叶发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而死。根据医学理论,人在一氧化碳中度中毒后仍有一个小时的生存时间,从方父发现儿子在房内并呼救至火灭后方叶发被“救”出的时间为1个小时零6分钟。方家人表示,把两个时间相比较,如果火灾发生时方叶发未死,难道他没有生还的机会?即使当时方叶发已死,在现场不知生死的情况下,作为有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部门是否应“搏命救人”呢?如果消防部门在第一时间将方叶发救出,哪怕方叶发已死,他们绝不会有任何怨言。相反还要感谢消防部门尽职尽责。

  家属拿到6万元捐款

  事件发生后,方家人选择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上访。根据马鞍山市公安局的书面答复,方家人既可向检察院举报消防队员玩忽职守,也可去法院向消防部门要求赔偿。在法院同意受理的情况下,方家人为何最终选择以“消防部门及死者生前单位,所在街道等几家单位募捐6万元,停访息讼”的“私了”方式了结此事呢?死者方叶发的弟弟方叶国对此反问记者:“你觉得我们能打赢这场官司吗?如果我们输了官司,连一毛钱都拿不到。”

  据方叶国介绍,哥哥去世后,一家人试图依靠法律途径向消防部门索赔,但他们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竟无一名律师对本案的胜诉有把握,且均劝他们“私了”,“不然一分钱都拿不到”。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杨律师表示,按照方家人的表述,即使对簿公堂,其要想证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玩忽职守,见死不救”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消防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消防队员必须“冒死救人”,“以命换命”。这就好比,不可能要求消防部门在固定时间内扑灭一场火一样。消防部门只能“尽力而为”。用没有明确量化标准的理由起诉,官司当然没把握。

  其次,证据。方家人作为弱势群体,与权威国家机关的调查报告相比,他们的说法及其收集的邻居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尚需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形式上可以起诉,但实际是白费劲。收集证据的艰难以及诉求的不确定性导致方家人遭遇了一个法律瓶颈。

  告消防队的官司罕见

  状告消防部门“玩忽职守”,在本起事件发生前,中国有过相关案例吗?记者通过“消防成被告”的关键词在网上搜索。

  结果发现,消防部门成为被告的官司集中于消防部门对于消防安全设施监督不力,从而由于火灾造成损失,以及火灭后清理工作不到位两个方面。

  与其他一些国家机关公权机关相比,消防部门引发的官司可谓少之又少。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消防机关大多尽忠职守,老百姓的满意度较高,但也有一些因消防部门失职造成的官司。

  ■案例链接

  火场竟然有小孩

  2002年1月22日凌晨3时29分,广州白云区江高镇一民房突然燃起熊熊大火!在得知该房为多年无人居住的空房时,消防队灭火之后便离开了现场。然而17天后,从瓦砾堆下,清理出了5具孩子的尸体!原来屋里有人!为什么当时没有救出来?!看着孩子的尸体,悲痛欲绝的孩子父亲把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告上了法院。

  广州市中级法院后做出终审判决:孩子的父母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应承担80%的责任。消防队在火灾中没有全面清理现场,其违法行为与孩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镇政府、市公安消防局应承担20%责任,共同赔偿56160元。

  消防安全不到位

  山东某网吧着火,核查原因中有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当地消防部门成了法庭索赔对象。当地法院判决:消防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火灾死伤、损失的原因,消防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编辑涵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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