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已发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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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5 法制日报 |
本网讯王雄 记者郭宏鹏 痴呆男子张某泽被妻子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仅仅因为被询问是否同意离婚时点了点头,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就给他们办了离婚证。为此,张某泽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县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均认为张某泽由于智力有残疾,“点头”同意离婚并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遂判决民政局败诉,依法撤销其发放的离婚证。 张某泽是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2003年因脑瘤复发变成痴呆,同时右侧肢体活动受限,生活无法自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2月28日,其妻子李某兰带着他到闽清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张某泽的父亲代表儿子状告闽清县民政局,认为张某泽已丧失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和主张权利的能力,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要求撤销离婚证。李某兰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闽清县民政局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在询问张某泽是否同意离婚时,尽管他因为语言障碍不能够开口说话,但是他都用点头表示同意,并在离婚协议上按了指纹。 闽清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办理当事人离婚登记时,面对原告这种特殊病人,没有认真审查,没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审查程序。被告认为原告点头同意离婚,却拿不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依法撤销其发放的离婚证。 一审后,闽清县民政局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近日,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