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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程序还是确认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05 法制日报

  看法

  董皞

  《法制日报》11月15日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乌鲁木齐请律师和法学专家介入人大涉法信访个案监督》的短讯。报道了市人大主任会议依据法律专家意见,对法院判决的一个诉

讼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法院最后撤销了原判,进行了改判。其要点之一是,本地20多位知名律师、法学专家、法律研究者的论证为该市人大主任会议提供了监督依据;其要点之二是,监督意见函里写出了“如果中院仍不能统一认识,主任会议将依法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强硬措施;其要点之三是,人大主任会议对此案下发三次监督意见函,法院撤销原判,进行了改判。看完这一短讯我顿时产生以下诸多疑问和思考:

  第一,作为提出监督依据的专家不知是否亲历了案件的审理?20多位律师、专家、研究者们不论其水平如何、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在当地也算是权威这一点大概不用怀疑,但专家们论证的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全面审阅了案件材料?专家们是否当面同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质询?若非如此,何以保证对案件评判的正确及取得对案件的评判资格?

  第二,主任会议监督诉讼个案是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还是以专家们的意见为依据?如以报道所述是以参加论证的专家们的意见为依据,那么这个监督到底是参加主任会议的主任们的监督还是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们的监督?同时,人大个案监督究竟是启动法院审查的程序,还是明确提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结果?

  第三,人大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还是主任会议的监督?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并无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这一行使职权机构的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主任会议只是在人大常委会内部发挥一定作用的会议形式,对外并不具有效力,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形式决定监督并发函不知依据何在?

  第四,以如此强硬之措施要求审委会委员们统一认识是否合法?我国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规定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无强行统一认识的规定。这个假设某种情况并明确交代后果的意见函的行文方式不知是否规范?

  第五,如果认识不能统一结果将会如何?按照监督意见函的说法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不知是审议法院不服从监督意见函的责任,还是审议该具体案件的结论?事实上,无论审议前者抑或后者都似有不妥。如果法院对人大意见置之不理,不复核,不研究,不答复那是完全错误的。但法院决定案件的是审判组织即合议庭、审委会,而审判组织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案件的。其实人大常委会也是同样如此。如果两个民主表决组织对具体案件的结论不一致,难道一定要审判机关服从监督机关吗?

  第六,进行大胆运用和创新任何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的结果将会如何?该人大常委会认为大胆的原则和标准有两个,即一是合法,二是符合三个“有利于”。那么,什么叫合法?我国宪法和法律只原则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工作,但对监督的程序、范围、方法等均未做具体规定,若对合法进行任意解释,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存在违法监督的问题?其实最后的标准就成了没有什么明确标准的任意行为。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人大的监督主要是对法官任命和法律执行的监督,但不能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形成干扰。

  作者系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部分相关法律链接

  宪法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编后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大有权对“两院”工作进行监督,但规定都较为原则。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两院”都在实践中做了诸多探索,乌鲁木齐人大的做法就是其中一例。而董皞院长对乌市人大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也很值得反思。人大到底应该如何做好对“两院”的监督工作,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探讨的话题,我们欢迎各界读者结合人大和“两院”的工作实践,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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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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