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大“司法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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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30 淄博新闻网 |
■文/杨朝顺 张继泰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公正司法,近日,沂源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司法机关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为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筑起了一道新的防线。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针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造成的错案和司法过错,依据错误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追究对象、错案和司法过错的概念以及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错案 和司法追究的范围;责任人的区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程序;对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汇报,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或者审查司法机关备案材料等形式,依法对司法机关的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发出《责任追究监督责任书》,或提起个案监督,以及依法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调查委员等形式,来纠正司法机关对错案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当、拒不追究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