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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妇签“婚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15 南京晨报

  “甲方必须每天回家过夜,打扫卫生,不让乙方生气,制造欢乐气氛,让乙方有温馨感、安全感。……”在法庭上读着这份内容详细的“婚姻保证协议”,妻子汪研脸上透出的不是甜蜜,而是愤怒和痛苦。因为协议中的“乙方”并不是她,而是丈夫的一位女同事。

  生下儿子夫妻感情疏远

  今年33岁的妻子汪研在法庭上表示,她与丈夫李骏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结婚。短暂的新婚快乐后,两人过上了平静的婚姻生活。1999年的12月,汪研生下了儿子小凡。然而,小生命的降临并没有给平淡的家庭生活增添多少幸福。妻子汪研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工作,李骏为了承担起家庭的重担,一人打了两份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虽然对丈夫的冷淡有所察觉,但粗心的汪研因忙于家务和孩子,对丈夫的变化没有及时警醒。2004年5月,她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

  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婚保协议”

  5月16日,汪研从宿迁回家取衣物,一阵敲门后,丈夫李骏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汪研只好叫来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敲门,但丈夫仍不开门。汪研产生了一丝不祥的预兆,立即拨打了“110”电话求助。

  警察赶到后,强行打开门,汪研发现丈夫与一女子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羞怒之下,汪研看到一份协议书放在桌上。再看协议中的内容,汪研感觉到一种从未有过的震怒。这份保证协议中的“甲方”竟然签着自己丈夫的名字,而“乙方”不言而喻就是居住在家中的女子。

  协议中的婚姻保证部分约定:“双方不准有外遇、永远不变心、不许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吸毒、不赌博、孝敬双方父母”等;家务保证部分约定:“甲方必须每天回家过夜,打扫卫生,不让乙方生气,制造欢乐气氛,让乙方有温馨感、安全感。乙方必须保证家中清洁卫生,承担家务,保证膳食营养合理,不能拒绝甲方的拥抱,不许网恋”等。财政保证部分约定:“甲方要努力挣钱养家,保证家中高质量的生活,个人收入不允许保密,重大开销必须经乙方同意。乙方要做到开销合理财务支出透明化,重大支出经甲方同意,不购买奢侈物品”等等。违约惩罚细则更是详细规定:“一方违约,语言违约罚款100元,非原则性行为违约罚款200元,原则性违约,除对方谅解,否则自行了断。”

  妻子持协议要求过错赔偿

  虽然丈夫一再解释自己与该女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对方只是暂时将物品存放在家。汪研仍果断地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与丈夫分居。2005年8月,汪研将丈夫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损害提出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

  庭审中,丈夫李骏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对双方争议最大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丈夫李骏则表示,“保证协议”是他与女同事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与任何异性同居,物品是女同事暂放家中的,他没有过错,不同意过错赔偿要求。

  法院:准许离婚赔偿没有

  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汪研要求离婚,丈夫李骏也同意,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儿子小凡由母亲汪研抚养,丈夫李骏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秦淮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妻子汪研提供的保证协议不能证明丈夫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妻子汪研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在书面证词中所陈述的内容使用了推断、评论的语言,证明效力较低。

  法官点评:婚姻过错赔偿难举证

  秦淮法院民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离婚过错赔偿案件的举证难的现实状况,案件的当事人汪研虽然提供了在一般人看来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但是从法律角度和证据规则要求来看这些证据却仍是不充分的。由于婚姻过错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四种,相对于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三种情形的证据采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主要原因在于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相关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

  据不完全统计,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有20多件,但真正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大部分都是败在证据不充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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