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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化信用担保机构政务环境 17个政府部门公开企业风险登记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谢思佳)本月初,广东省经贸委等17个省政府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为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搭建一个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平台。业内评价,新政出台将使信用担保机构政务环境再优化。

  《担保法》落地配套措施

  这份名为“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的《若干意见》,主要贯彻了省政府办公厅去年出台的76号文(《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有关“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规定。由于该政策使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够落实到法律措施上,被视为《担保法》落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记者注意到,新政策实际上把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特殊部门,规定了其获取被担保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的权利和范围,这将很好地促进广东担保业务进一步发展。比如政策规定,各级担保合同法定登记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担保法》赋予的法定义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客户相关的登记资料。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和办理业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和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为担保机构提供与担保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促进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心

  专家认为,新政还将促进银行等相关单位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心。根据新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将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工作。各级银监部门应当指导各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

  归根结底,这项新政为中小企业进一步融资拓宽了渠道。之前,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房地产、设备等登记项目进行融资。新政指出,中小企业的专利、股权等登记资料均可以纳入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融资的条件,这无疑使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条件和内容更丰富。

  链接

  《若干意见》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在省内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若干意见》涉及的17个省政府部门包括: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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