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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民的诉权讲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31 黑龙江日报

  不久前,张女士因在客运站与站务员发生争执,被扭送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又与民警产生摩擦,被当地公安部门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公安部门向她出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最后一段有这样一句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对这句话,张女士并不完全理解里面的含义。什么是行政复议,她也不明白。她只是觉得自己要进拘留所了而感到委曲和恐惧。她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

  这时,张女士亲属中的一个多少懂得法律的人受张女士的委托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了担保人和保证金。张女士便顺利地走出了派出所。

  回到家的张女士对这位亲属千恩万谢,认为他太有“能耐”了。她的亲属告诉她:其实,他只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了她应有的诉权。

  亲属向张女士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恍然大悟的张女士便开始回忆整件事情的过程,起草了“申请复议书”。

  类似张女士的人还有很多。公安机关每年行政拘留的人很多,但申请复议的人并不多。

  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的姜国强介绍,我省今年上半年,全省提起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仅有300余起。

  一位老民警对记者说,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都希望尽快将被批准治安拘留的当事人押起来,这里既有“惩恶”的心理,也有尽快结案的需求。所以一般只是让当事人看看或是给当事人念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便要求当事人签字。这时,一般的人也就签字了,《决定书》最后一段话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透的。只有少数“明白人”或受“明人”指点的人才会提出申诉,提供保人或交纳每日不超过200元的保证金,先回家,再申诉。但民警一般不会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详细解释给当事人听。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要求。

  在公安系统内部的执法检查中,甚至发现有的民警不让当事人看清楚《决定书》便要求其签字和伪造当事人笔录的行为。

  为此,记者采访了省远东律师集团律师牟驰,他说,面对行政处罚,了解自己申诉的权利和申诉的后果是应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管理,理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牟驰说,《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看(听)懂《决定书》最后一段的法言法语,又没有得到民警的进一步解释,法律赋予他的诉权也许就丧失了,至少是被损害了。

  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把公民的诉权讲清楚也是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的一个具体举措。警察办案应当保障人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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