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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悲剧再敲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31 黑龙江日报

  哈尔滨市15岁的小周在盖房子出劳务时,被电击致死。死者母亲将雇用其儿子的建筑包工头告上法庭,近日法律维护了小周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屡禁不止的童工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童工之死

  2005年6月18日,哈尔滨市郊区村民赵某要盖一座270平方米的民房,他找到包工头付某,当时付某承诺有建造该民房的能力,且在市区内曾建过楼房。双方约定工费为1.4万元,交由付某承包施工,家境贫困的小周被付某雇用为力工,小周每天可以挣45元钱。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主体完工后赵某付50%工费,抹灰结束后工费全部结清。施工过程中,付某使用搅拌机,赵某负责将电源接到离地面2米多高的电杆电闸箱上,付某找人将此电线接到搅拌机上,但对中间落在地面的电线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2005年6月25日15时许,小周在往搅拌机装砂子时,铁锹铲在地面的电线上,被电击伤倒地。工头付某当时不知所措,因考虑到抢救用的医疗费,需向赵某要钱,让一同出劳务的小周姐夫洪某到离出事地点100米处去找小周的姐姐,当小周姐姐在五六分钟后赶到现场时才将小周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小周死亡。

  法律禁止雇用童工

  小周的残疾母亲将付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付丧葬费6278.52元、被赡养人生活费73480元、死亡补偿金60200元、善后处理人员误工费9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本案不应将其列为被告,小周的死亡与赵某无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周的死亡,是为赵某建房时触电引发的,而触电的原因是承包该工程的付某违反法律规定,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作业,且对建筑设备的电源线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后,又未在第一时间及时救治所致,付某对小周的死亡应负全部责任。小周母亲要求付某给付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金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给付善后处理人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之内,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赵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因赵某已将建房工程包与付某,生产安全的责任即由付某负责,且小周受雇于付某。根据农村民俗,农民建民居关心的只是所建房屋的质量,不可能考虑到承包方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故赵某对小周的死亡不应负担责任,原告的该项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规定,被告付某给付原告之子小周的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计4万余元。

  查处童工不容懈怠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近年来虽然加大打击使用童工行为,童工现象有所减少,但目前在建筑行业中,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存在。

  据哈市劳动监察支队督审室负责人戴莉介绍,目前查处童工面临认证难。一些未满16周岁的打工人员身体外形超过其年龄特征,并且一些人员相互隐瞒真实身份年龄,可以认证年龄的户口簿又不随身携带,都为查证工作带来难度。

  据了解,当前执法部门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主要是依靠群众举报,查证后,依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雇用童工的人员进行罚款,停止使用童工。尽管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但乡村、城市一些弱势群体因生活拮据,其中一部分未满16周岁的人员辍学走入打工行列,一些行业经营者为牟利便雇用这些童工。由于劳动监察部门职责多样,人员有限,仅靠该力量的查处难以有效控制使用童工现象。

  哈工大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陆常青对记者说,就目前的法制条件,任何一个部门进行单纯的打击,效果不大,必须进行由各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共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劳动、工商、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应联合起来,综合整治违法的业主、监护人、职介所,才能将这种现象控制在最低水平。刑法对非法雇用童工犯罪作出专门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依照相关规定对一些用工人员进行严厉处罚,从而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同时完善教育体制问题不容忽视,国家对贫困地区孩童的教育进行扶持,保护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从而减少这个群体因贫困辍学的现象发生。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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