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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三无”产品还买受了损失也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31 黑龙江日报

  明知是“三无”产品还要购买,出了问题后,消费者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日前,哈尔滨市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去年9月,延寿县农民王某按照广告的地址,到通河县花了1.4万元买了一台脱粒机。但是回家后,该机器却不能正常运转,按照厂家的“电话指导”,王花了数千元几经修理也不好使,无奈,只好将机器送回厂家,但是厂家既不修理也不退货,王某将厂家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生产、销售的脱粒机未经质量检验机构的认证和检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明知其是无商标、无认证标识、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还自愿购买,也对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适当支持。一审判决,被告退回原告1.4万元,原告返回其脱粒机,被告赔偿原告运输费等损失100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哈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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