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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条例12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54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焦小飞 实习生 朱宏)《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11月22日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较之以前,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对近年来出现的虚报进出口商品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条例》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像“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

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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