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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49 武汉晚报

  在校受伤

  学校应否担责

  项先生10岁的儿子,在学校值日时,在教室里与同学追打,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目前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

  由于项先生的儿子没有购买学生平安保险,项先生希望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学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据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只是“适当给予赔偿”。项先生之子在学校值日不慎摔伤时,如果当时学校没有值日老师,或者值日老师没有尽到巡查职责,则可认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摔倒是否因教室地面不平、地面有水渍或者有不应存在的障碍物等因素?如果因这些因素导致摔倒,也可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期嘉宾李炳炎(湖北安格律师所13971139227)实习生刘青陈文静记者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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