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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章: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57 公益时报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研究员看来,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是规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目前并没有一个普遍的解释。

  吴玉章列举了很多事实来证明他的观点。例如,在《公益时报》“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排名第二的余彭年说过这样一件事:1988年,他给湖南捐赠了10

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余彭年说,“我做好事,钱要真正交到老百姓手里,我不希望自己拿出的100元钱,只有20-30元能送到百姓手里,剩下的都流到其他地方。”

  “当然,这是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制订之前的情况,不足为例。可是最近又出现了一件事,即捐赠给复旦大学哲学系的一笔款项,经过某些环节,被转给了该大学法学院了。你说捐赠人的意愿被改变了吗?可以说被改变了。因为捐赠人最初确实要捐赠给哲学系而不是法学院;你说他没有改变自己的意愿,也没有改变,因为这种改变意愿都是由捐赠人自己完成的。实际上,大多数捐赠人都不那么认真。只要捐赠款项能够做善事,也就够了。”

  对此,吴玉章自己也有切身体会。他说:“我曾计划捐赠给某县10所小学一笔款项。不久县里领导告诉我,县里今年计划要建一所医院,这对于该县实现自己的什么排名、什么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县里希望我能够同意将这笔款项转给建设医院,你说我能不同意吗!尽管我心里反对将这笔款项建设医院,但是,反正都是做好事,也就算了吧。”

  

吴玉章: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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