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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标:公益事业立法要解决公益法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59 公益时报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处长许安标没有出席论坛会场,但是他发表了题为《关于公益事业立法的几个问题》的论文。该文透露:近年来,要求制定公益事业促进法或者慈善事业促进法的呼声不断高涨。今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222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7件议案,有的要求制定社会募捐法,有的要求制订慈善事业促进法,还有的要求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另外,还有很多代表对公益事业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文章指出,开展公益事业立法,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关于公益法人制度;关于募捐和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通过相关监管条例或对某一类公益性组织的专项立法,明确公益性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行为规范;鼓励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类。许安标认为,由于没有确立公益法人制度,致使最近几年蓬勃兴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难以定位,简单套用原来的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有很多局限性。不能在法人制度上定位,就难以确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与社会、发起成立人、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公益法人制度有三大特点:其一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宗旨,以捐赠财产设立为前提;其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组织的盈余进行私人分配;其三是组织解散后,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许安标透露,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全国人大正在积极开展民事立法,以最终形成民法典。这是确立公益法人制度、完善法人制度的历史性机遇。应当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参照国际惯例,确立我国的公益法人制度,明确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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