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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买楼就得交服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3:26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谢婷)购房者高高兴兴凭“优惠价”买楼,末了签合同时,代理商竟然狮子大开口,要多收2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服务费”:这是购买了深圳市某楼盘的业主遇到的咄咄怪事。本来辛辛苦苦争取到了优惠,又被一笔不菲的“服务费”这么一扯平,不就等于没优惠吗?!33名业主质疑这笔收费,愤然状告代理商和开发商。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代理公司无依据乱收费,应返还

33名业主服务费共计12万余元,发展商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优惠价买楼后被额外收费

  2003年间,深圳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但在销售过程中,该代理公司要求购房者交纳2000多元到8000元不等的“服务费”,并出具了收据,上面有该公司单方盖章的声明:“本人自愿支付上述金额作为服务费,绝无异议。”很多购房者当时表示了异议,但为了能如期拿到房,也就交了这笔钱。

  当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时,他们要求代理公司将收取的服务费抵扣购房款,但发展商不同意。于是,购房者找到代理公司,要求退款,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在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某等33名购房者将代理公司和发展商一起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公司代理售房时额外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代理商称业主是自愿支付

  代理公司辩称,收取“服务费”,是因为该公司为购房者争取了额外的优惠,提供了额外服务,而且购房者是自愿支付的,收款收据也注明了这一点,因此,这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发展商则将“皮球”踢给了代理公司,称纠纷是代理公司单方造成的,费用也没有交给发展商,一切应由代理公司负责。

  ■法院判决

  代理商属乱收费应予返还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代理公司和发展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曾与购房者有约定,可以在购房时收取合约外的额外服务费,至于他们所说“争取了额外优惠,提供额外服务,是业主赠款”,业主们均予以否认。因此,代理公司向购房者收取服务费没有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

  法院同时认定,发展商也并不能脱责,他们明明知情,却没有对收取额外服务费的行为提出异议,也应该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代理公司应返还吴某等33名业主服务费共计12万余元,发展商对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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