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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引咎辞职成为“常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0:09 红网

  最近有两条消息非常引人注目,一条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由于对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而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被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因双苯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免去总经理和党委书记职务。(12月6日《中国青年报》)

  看了解振华引咎辞职的消息以后,我有些震惊,一个国家环保总局局长,怎么会因为一起污染事件而引咎辞职?是他最近主动“辞职”,还是上级领导决定让他“引咎”?如果他是主动引咎辞职,那就值得称赞。不用说国家高级领导干部,就是一般的男子汉大丈夫,也要“一人做事一人当”,敢于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是上级决定让他引咎辞职,那就说明我们的干部管理,又有了一大进步。不论是谁,也不论他职务多高,官有多大,只要失职出错,就得承担责任。个人愿意承担要承担,不愿意承担也要承担。

  看了于力被免职的消息,我又马上联想到解振华。就双苯厂爆炸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而言,肯定于力的责任要比解振华大得多。可是事情发生了这么长时间,于力怎么就没有提出引咎辞职呢?是没有勇气,还是心存侥幸?我觉得,他是心存侥幸。因为按照“惯例”,无论是出了矿难、水难、车难,也无论损失有多大,死人有多少,都很少有人引咎辞职。企业的领导不辞职,党政的领导更不辞职。不但不辞职,还要想办法表白自己在抢险中反应有多快,功劳有多大。

  眼前的例子就有很多。先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什么吉林市环保局的局长、吉林省环保局的局长、中石油的总经理、地方分管环保的书记、市长等等,都没有提出引咎辞职?还有河北邢台县会宁镇尚汪庄康立石膏矿11月6日发生的坍塌事故,死亡35人。至今一个月过去了,仍没有听说有人引咎辞职。更近一点的,是11月27日的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东风煤矿,只听说171人遇难,没听哪个领导承担责任和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之所以自愿引咎辞职者这样的少,与责任追究不严有着重要的关系。事故发生之后,何为领导失误,何为严重失职,何为重大损失,何为恶劣影响,哪些领导应该辞职,责任应该追究到哪一级,不仅规定不够明确,而且少有可参照的案例。更重要的是,即便该承担责任者不引咎辞职,也很少有人去督促和追究。这样一来,哪个有责任者还不装聋作哑,躲躲闪闪,以混过这一关?

  (稿源:红网)

  (作者:汪金友)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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