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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56户农民怒打环保官司》追踪:中华环保联合会法援第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1:02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昨日上午8时30分,备受媒体关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第一案———兴隆56户农民状告县政府不作为案如期开庭(本报11月14日曾报道)。双方相关人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当天,原告方出庭的是,代理律师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浩及宋卫民等3名村民代表共计4人;被告方出庭的是,兴隆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环保局稽查

队长3人及兴业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揣凤林共4人。当天8时30分许,法庭宣布开庭。在法庭上,兴隆县政府方(被告方)对于兴业化工有限公司的问题,阐述了企业的发展变迁和实际所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县政府方一直在积极进行相关工作,始终在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在11月11日由兴隆县政府向兴业公司和金马公司下达了停业令,两家企业已经停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该企业取缔的最后期限为今年的12月底,所以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原告方认为,兴隆县政府在对兴隆县硫酸厂的破产拍卖问题上存在着不合法性,并在村民代表上访后,兴隆县政府没有及时责令企业停产,然后再进行相关的工作,属不作为行为。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对县政府是否属不作为进行了法庭辩论。当天10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将择期进行宣判。

  

  56户农民状告县政府始末

  本报驻承德记者 邓学军

  ■硫酸厂违法生产

  1989年,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的村边竖起了高高的大烟囱,一个由兴隆县硫铁矿、县教委等四家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的年生产能力1.5万吨的硫酸厂———兴隆县硫酸厂上马了。1990年10月,经兴隆县政府批准,企业归属县经贸局,企业性质改为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兴隆县硫酸厂停产。1999年6月,该厂由兴隆县半壁山镇靳杖子村村民揣凤林租赁经营,租期5年。去年7月下旬,经审计和清产核资,该厂因资不抵债被兴隆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今年6月份,硫酸厂进入了破产程序。随后,该硫酸厂被揣凤林收购,厂名更换为兴隆县兴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但兴业公司仍在沿用破产前的设备继续生产硫酸。而该厂的设备和生产工艺已被国家明令淘汰。

  对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问题,兴隆县化工局也曾于1999年底立项,准备对原兴隆县硫酸厂进行年产4万吨的技术改造。2001年1月14日,承德市环保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但批的是同意在原厂址原基础上进行扩改建设。同年7月份,该扩改建设项目开始施工。但是,却不是在承德市环保局所批的在原厂址原基础上施工,而是又在原硫酸厂的马路对面另建了一名为金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的新厂。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项目两个企业的格局。而这段时间,兴业公司也一直在生产着。

  ■整顿工作“打太极”

  面对违法企业明目张胆生产,在村里56户村民的推举下,佟焕成、宋卫民、佟占锋3位村民成为代表,开始了漫长的上访、告状历程,目的就是要求县有关部门依法关停违法企业。

  今年4月下旬,他们第一次到了北京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信访办公室接访后,向省环保局出具了来访处理介绍信。省环保局又向承德市环保局下发了来访处理介绍信,请承德市环保局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限,书面答复信访人。

  2005年7月4日,兴隆县环保局最终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而在答复意见书中,处理意见一栏中所表述的是“以县政府县长会议纪要为准”。记者见到了答复意见书中所称的会议纪要。会议是针对关于兴隆县硫酸厂改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而召开的,议题是研究兴隆县硫酸厂改制中涉及两个企业的相关问题。主持会议的县领导在听取了环保、经贸、工商等相关问题的汇报后,做了三个决定:一、确保原兴隆县硫酸厂、金马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全部投入生产。两个企业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互通有无,共同发展,比照一个大公司的运行体制共同办理、使用相关手续,两个企业独立运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兴隆县硫酸厂要按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技术改造。二、两个企业划归半壁山镇管理,半壁山镇要支持、扶持两个企业的建设、发展,为企业搞好服务,维护好企业周边环境,确保稳定;三、环保、工商、技监、安监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各项手续。破产清算工作组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改制工作。对此,佟焕成在信访人意见一栏填了对上述调查情况与信访事项“不否(服)”的意见,又开始上访。

  今年7月12日,承德市环保局向兴隆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兴隆县硫酸厂信访案件处理建议》并认定,兴业公司仍沿用原企业破产前的设备生产硫酸,“该设备和工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建议兴隆县政府责成县发改委对兴业公司进行查处;责成县环保部门对金马公司扩建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佟焕成他们看到,该硫酸厂仍没有停产。

  今年8月9日,承德市环保局向兴隆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兴隆县硫酸厂复产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承德市环保局对兴隆县硫酸厂的复产问题处理意见是,建议兴隆县协调组织将两个企业整合为一家,并在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如两家企业不同意整合,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两家企业必须全部关停取缔。

  今年9月7日,兴隆县政府就此问题再一次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要求“三个月内落实市环保局的意见,将两家企业整合为一家”、“如果三个月仍拿不出具体整合意见,将按市环保局的要求,关停两家企业”。

  兴隆县法制办主任邓久国对记者说,兴隆县政府一直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积极处理着这件事情,并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在积极进行两家企业进行整合的工作。

  佟焕成等人见上访了一圈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又继续上访。

  ■村民状告县政府

  他们再一次来到了国家环保总局信访办公室。在国家环保总局信访办公室的直接帮助下,佟焕成、宋卫民、佟占锋又走进了中国环保联合会的大门。今年9月份,中华环保联合会指派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人员对硫酸厂的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兴隆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敦请妥善解决兴隆兴业化工有限公司环保污染信访事件的函”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兴隆县政府目前的做法(将两家企业整合为一家)与国家法规有不一致之处,并建议兴隆县政府“严格遵守环保法的要求,在目前的条件下,兴业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金马公司在规模没有扩大,环保手续没有完成的时候,也不能投入生产”。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认为:“兴业公司确实违反环保法,依法应当由兴隆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法律援助下,由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浩担任代理人,10月下旬56户村民将兴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兴隆县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立即关闭违法生产的兴隆县兴业化工有限公司。10月31日,兴隆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11月10日,在成为被告后的第10天,兴隆县政府再一次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半壁山镇政府负责牵头,县电力公司配合,于11月11日中午12时开始,对两家硫酸企业进行断电停产,并重申如两家企业不能达成整合意见并制定出整合方案,全部予以取缔。兴隆县政府在对兴业公司下达的停业令中称:“经核查,你公司使用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已严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从即日起,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兴隆县政府对金马公司所下达的停业令中称:“经查,你公司未经重新批准,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地点,已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之规定,从即日起,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待重新报批后,方可恢复建设。”

  12月6日,兴隆县法院对56户农民状告县政府的案件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开庭当天,记者从兴隆县政府有关方面获悉,两家企业的整合问题已达成初步意向,目前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该案件,兴隆县政府方认为,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兴业公司的取缔的最后期限是今年12月31日以前,他们正在积极展开相关工作,县政府并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原告方代理律师严浩则认为,对于兴隆县政府所做的工作其无可厚非,并很理解一个政府所面临工作的难处,“但无论县政府做了什么工作,其前提应该是首先让硫酸厂停业,否则,县政府就是没有履行行政职责。”尽管兴隆县政府在被起诉后及时依法对两家企业采取停业措施,但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讲,法院仍应依法判定县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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