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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规律性发作值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3: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七台河矿难尚未消停——169名矿工尸骨未寒,河南新安寺沟矿难又起——42名矿工命悬一线。两起事故间隔时间不到一周!前者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劳动组织管理极为混乱”,后者则在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生产”。

  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看,都是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煤矿的主要领导自然责无旁贷,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事故处理仅止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只从“技术

”层面给同类行业作一些操作上的“警示”或“严格要求”,那么,类似的灾难恐怕未有穷期。

  从现实生活中的问责指向或司法指向看,我们的处理事故的思维方式是单向度式的,更多的是就事论事,而缺少对事故规律性和规律性背景的深层探究和追问。如果我们将近几年发生的特重大矿难进行“拼盘”,不难发现事故的发生呈现出有规律的时段性——大多发生在先年的11月和第二年的2月前后——正好处于公历年末和农历年底。为什么矿难高峰期在这个时间段出现?细想一下就不难明白。年底是各个单位盘点年初目标的关键时刻,国有单位要总结政绩,私营业主要盘点收入,政绩和收入都离不开数字帮忙,数字越大,业绩越高……这就是某些矿长和矿主们敢于拿矿工性命和国家规章制度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内在驱动力!

  而在他们冒险行为的背后,除了有关规章制度缺乏刚性,各级监管部门有意无意地缺位外,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绝对是强大的外在推动力。官员“参股”矿山牟利国人皆知,此不赘言。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却无疑是矿难的催生剂,当“内”“外”两股力量聚合在一起时,灾难就成为必然,后果只有大小之别而已。

  对频发的矿难,我们有过太多的悲痛和愤怒,职能部门也有铁腕整治之举,但矿难却依然在特定的时段呈规律性频发,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该值得关注和深入探究了。

  周彪(长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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