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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违规分包 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3:53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文莲)承包工程的林某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上法庭,然而,因为林某并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工程发包者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某是荣和山水美地某工程的承包者,2005年1月,为林某打工的工人刘某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林某及工程发包者支付拖欠的工资196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0元。2005年3月26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裁决,责令林某向刘某支付工资1960元及经济补偿金2450元,工程发包者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处承担连带责任。林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2005年12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某支付拖欠工资1960元及经济补偿金490元。法院还认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处作为荣和山水美地某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个人林某,因此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杨东 作者:孙小娟 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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