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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深圳”需要法治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4:35 深圳特区报

  “法与和谐深圳”系列访谈录之十

  “和谐深圳”需要法治保障

  ——访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汪开国

  本报记者吴涛通讯员蔡志辉兴奇

  记者:市委市政府提出构建“和谐深圳”的目标意蕴深邃,请您从法治层面上谈谈法治在建设“和谐深圳”中的地位和价值?

  汪开国: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管子认为,法律是定纷止争的产物。这里所定的“纷”包括纠纷、权利的边缘、制度和规划的差异等。

  荀子认为人性恶,需要用法律来遏止,并用法律引导人性向善。在西方,霍布斯认为人性恶,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人性善。恶,说明人们喜欢争斗。善,意味着人们内心求和平。但殊途同归,即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都离不开法。一是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就是和而不同。在哲学意义上,矛盾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法学意义上,私权利与公权利、私权利之间、公权利之间既相反又相承,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制约。二是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民主法治等六个方面都与法治相关。无论从立法、守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制还是法律监督,任何一个方面都对和谐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正因此,法治要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服务,我认为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一要进一步转变法律观念。坚定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的观念,坚定拥护宪法的观念。二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我们党在依法治国中居于执政地位,因而依法执政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共产党领导作用有重要的意义。三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近年来我国以行政立法和民商立法为主线,形成了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法律体系,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要实行司法改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五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环节和重要方面。六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准备。七要依法保护自然环境。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八要依法实现社会公正。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基础。

  记者:我们知道,市委党校在日常普法中利用自己的阵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党校还会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

  汪开国:法治与“和谐深圳”如此息息相关,那么普法就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了。作为党校,我们要在法律培训的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不仅要在各层级的主体班上确保学法的课时量,还要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教学、情境教学等手段,让学员打下真学、真懂、真用的基础。此外,我们还要推出法律自选培训课程,供全市干部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学习,以达到“缺什么法补什么法”的目的,为全市普法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记者:最后,请您对这次系列访谈谈点小结性的看法好吗?

  汪开国:我认为,这次由市普法办牵头进行的“法与和谐深圳”系列访谈活动,声势大,氛围好,影响深。总的说来,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确立“法与和谐深圳”这一主题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和谐深圳”是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确立的目标,这一目标顺应民意,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法治既是社会和谐的要求,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它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状态,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保障。系列访谈活动从这里破题,无疑抓住了构建“和谐深圳”的根本和源头,也为今后的普法活动奠定了“基石”。二是抓住了依法行政这一重点。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一条普遍规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确保各种行政行为有法可依,符合程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执政活动。有利于促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判断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水平。三是这次系列访谈较好地阐明和表达了市、区、各单位领导干部崇尚法治、推进普法、构建和谐深圳的观点与决心,展示了普法产生的成效和作用,看到了“大普法”格局正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并将为我市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编后

  共识·共建·共享

  读罢“法与和谐深圳”的10篇系列访谈,“共识·共建·共享”的感想油然而生。

  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离不开法治的支撑。而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普法宣传,无疑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参与和支持。不难想像,对我市这样一个人口结构严重倒挂的新兴移民城市,如果没有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没有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跟上去,我们就难以有今天这样稳定协调发展的好局面。就此意义而言,共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过程,也首先包含着全市齐心协力推进普法的过程。

  “共识”激发“共建”,“共建”带来“共享”,这是一个良性循环,也是我们所处的发展态势。而“共享”强化了“共建”,新起点的“共建”又将带给更为美好的“共享”。让我们为此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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