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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三大问题 法院改革八大目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4:59 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二、审判活动行政化。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三、法官职业大众化。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

  肖扬透露,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与改革规划,人民法院将从法院体制、人财物管理体制等8方面进行司法改革。

  一是改革法院体制。二是改革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将其单独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这一改革要求建立法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避免地方对法院人事任免的不当影响,切实保障审判独立。三是建立健全审判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身份保障、任职保障、待遇保障制度,审判过程中的法官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内部独立保障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障制度以及干扰司法的有效惩罚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要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建立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六是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审执分立”。七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研究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八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摘编自2002年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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