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随物价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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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黄勇)江苏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江苏将力争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物价决定城市低保标准 对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江苏将继续予以完善。《意见》明确,江苏将对流动人群实施管理,做到应保尽保。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 确保住房、看病、上学无忧 江苏还将确保各类困难群体家庭住房、看病、就业,以及子女上学无忧。《意见》指出,江苏要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的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力争2007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全面推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此外,还要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 部分公益金要用于社会救助 《意见》还明确,江苏要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07日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