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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养父子房产纠纷“一案三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2年,江阴市的一对养父子为了房产的纠纷对簿公堂;而在历时三年,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养子一家仍旧不服,继续申诉。事件发生后,立即成为当地百姓议论的焦点。

  为争房产,养父子对簿公堂

  据了解,在45年前,江阴市民何福元、李桂珍夫妻收养了被遗弃在自家门口的婴儿

何林宝,1986年何林宝与缪卫英结婚成家,婚后仍旧与何福元夫妻共同居住。当年,何福元以何林宝的名义“老屋翻建”申请建房两间、辅房一间。从第二年开始,何福元、何林宝两家共同建造了位于江阴市沿河路30号的三间三层楼房。1993年,缪卫英将该房间二楼开设为旅馆,3年后又将三楼进行重新装修同样作旅馆之用,但就在开设旅馆期间两家的关系发生恶化。在1995年10月28日,为了减少矛盾,双方达成分归协议。协议明确沿河路30号三间三层房屋中的一间三层给何林宝夫妻居住,其余两间归何福元夫妻所有,当时协议有何福元、何林宝签字,有何静四人见证。三年后,何福元通过涂改准建证的方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由于其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2001年2月,何福元夫妻经法院调解与何林宝夫妻解除收养关系,于是何林宝便起诉要求确认何福元所领房屋产权证无效,9个月后,江阴市房产处撤消发给何福元的房屋产权证。同年底,何福元夫妻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何林宝夫妻未按分归协议履行、占用全部房屋开办旅馆,要求确认沿河路30号的三间三层楼中东侧两间三层楼房归他夫妻所有。

  历时三年,房产纠纷“一案三审”

  案件发生后,原告被告围绕房屋的出资问题、分归协议的效力问题和申请建房与产权的关系问题争论不清,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建造楼房中均有出资或出力,但对具体出资多少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应为共同共有;而分归协议内容也并没有不当之处;建房申请也不能作为产权凭证。最终判决沿河路30号东侧两间三层房屋产权归何福元、李桂珍所有。

  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事情似乎有了定论。但纠纷的起因就注定了解决的过程没有这么简单,在随后的3年里,围绕所居住房屋产权问题上的阴霾一直笼罩着这两个曾经关系密切的家庭。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何林宝与缪卫英表示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中院于2年后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该院再审认为,有争议房屋在建时虽是以何林宝的名义,但是并不应该由何林宝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包括何福元、李桂珍在内的一户拥有,而且是拆除了何福元二间老房才获得了新的土地使用权,所以该房屋不适宜归并,应按双方分归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最后该院维持一审判决。

  申诉之路,养子家决心走到底

  宣判后,何林宝与缪卫英依然表示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何福元早在1983年即申请建造了两间楼房,其已然不符合再申请建房的条件。沿河路30号房屋是以何林宝及妻子女儿的名义申请的,何林宝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人。何福元参与建房是长辈的一种资助行为,不存在共同共有的问题。

  此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林宝申请建房与房屋产权的关系以及分归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无锡中院认为,当时何林宝以老屋翻新为由申请建房时其实无老房,且结婚时间不长,生活、经济均未独立,故虽以何林宝的名义申请建房,但并非何林宝一人拥有该宗土地使用权,应由包括何福元、李桂珍在内的一户所拥有。针对分归协议,法院同样认为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样维持原判决。

  面对这样的终审判决,何林宝、缪卫英家庭表示难以认同,为此,他们在向无锡中院申诉未果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诉。究竟事情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徐荣李继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07日第三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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