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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吞噬幼童家长难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5: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窨井吞噬幼童家长难讨说法
12月5日上午,在漯河市区郾襄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边的一处窨井旁,面对3岁男孩应明远的尸体,其母趴在地上哭得死去活来。

  失踪9天窨井见尸

  昨日上午,应明远的父亲应安民告诉记者:应明远是11月26日下午不见的,失踪9天

后,12月5日上午,有人在应安民家饭店前数米远的一窨井里,发现了应明远的尸体。根据法医鉴定,孩子是跌入窨井后溺水死亡的。昨日在这个“吃人”窨井旁,应安民将一根2米长的木棍直捅下去(如图),木棍的顶部距地平面只剩30厘米的距离。拉出来查看水浸线,水深有1米多。

  多次“吃人”害苦众邻

  谈及这家人的不幸,附近居民表示,出事附近已多次发生无盖窨井吞噬行人的事情,他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彻底整理无盖窨井问题。应安民告诉记者,事发后他的妻子神经错乱,在咨询多个相关部门后,得到的答复都是对孩子死亡一事毫无责任,他现在还弄不明白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

  相关部门推诿扯皮

  到底谁是窨井的主管单位?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漯河市和郾城区的市政、公路和城建相关单位。漯河市市政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出事地点属于郾城区,该区刚并入市区不久,目前市政管理职责尚未划入该处。漯河市管理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出事窨井的位置按照规定不属于该局职责。郾城区城建局则表示,窨井的管理使用一直属于交通公路部门,与该局毫不相干。

  以案说法律师指路

  昨日下午,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奇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受害者家属首先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其调查无盖窨井的归属单位。在警方查证出窨井的归属管理者后,受害者可通过法院对其进行民事诉讼,管理者因不能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窨井盖丢失,从而引发受害者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线索提供石先生

  □首席记者刘广超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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