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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人违章被撞致死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6: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被称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首例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北京南二环奥拓车撞人案”12月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吴军发等4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880.06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车司机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但确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50%的比例。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刘寰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郭京霞阎晓明)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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