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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 终于讨得“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11 贵州都市报

  法院终审裁决:30日内,房开公司和南明分局拆除挡光楼梯

  事件回顾

  南明分局于2003年10月22日向贵阳市规划局申办了规划建设许可证,工程名称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装修改造”,工程地址“新华路”,工程总造价4万元。在装修过程中,派

出所修建的楼梯底部挡住原告人、贵阳市某中学教师朱成林位于新华路41号1层房窗户上面的二分之一,实际已超出了规划部门审批的装修门头的规划范围。

  朱成林随后向贵阳市规划局反映此情况后,该局于2003年11月13日向南明分局下发了停工通知,要求停止施工,与室内住户协调好才能复工。朱成林认为通达公司及第三人南明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后认为,通达公司受南明分局的委托修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改造,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朱成林的合法民事权益,使其房屋的采光受到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通达公司及南明分局的行为是为修建新华路派出所门头改造,确保公安民警出警便利及周边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得到及时保障和服务,故一审判决:通达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成林经济损失3万元,第三人南明分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金黔在线讯 窗外的楼梯挡住光线,住户为讨采光权,两年内三上法庭。一审获赔3万元。但他拒绝接受赔偿,声称“要光不要钱”。经过省检察院抗诉,此案重新开庭审理(本报曾多次报道)。昨日,贵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房开公司和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负连带责任,拆除在新华路41号1层朱成林商业用房窗户上安装的栅栏、窗户外修建的楼梯及楼梯外墙。

  一审判决后,朱成林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院经过二审后维持原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此案中通达公司所建楼梯及安装的栅栏对朱成林的房屋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民事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委托人的南明分局和受托人的通达公司修建的楼梯和外墙及在朱成林房屋窗口上安装的栅栏应予拆除。故终审裁决: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通达公司和南明分局负连带责任拆除在新华路41号1层朱成林商业用房窗户上安装的栅栏、窗户外修建的楼梯及楼梯外墙。

  作者: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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