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误诊未必都赔偿,从重大案例看医患纠纷处理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16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李自庆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因医院误诊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那么既然误诊事实存在,医院到底是该赔还是不赔呢?

  近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判决的众多医患纠纷案件中,选出了两

起典型的误诊案件,其中一起原告获得巨额赔偿,另一起被驳回。均因医院误诊而引发诉讼,那么判决结果缘何会大相径庭呢?

  被迫流产医院胜诉 1

  现年24岁的李女士是一名护士,她向法院诉称:去年9月23日因停经50天到被告医院验孕,但是医生没有进行完备的检查就确诊原告为宫外孕,她住院后医院也没有进一步检查就根据宫外孕诊断进行治疗,保守治疗效果不理想后进行手术治疗。但是手术后病理显示并非宫外孕,是宫内妊娠。

  医院草率的诊断造成她首次怀孕被迫流产,对以后的生育造成了不确定的伤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手术创口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2004年9月23日经仪器检查证明已经怀孕,但相关指标与孕周不符,B超检查又未检查到宫内孕囊,同时发现左侧附件存在实质性包块的情况下,医生作出的宫外孕诊断符合诊断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术后病理报告诊断是宫内妊娠,与术前诊断不符,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被告诊断行为就有过错。

  另外,从终止妊娠的后果来看,原告2003年7月底才停用避孕药,8月即怀孕。根据权威医学资料记载,停药后短期内怀孕,胎儿的畸形发病率增加,目前公认意见是停药半年后怀孕是安全的,所以从安全的角度和保证胎儿的健康考虑,原告此次终止妊娠应当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2 关节炎当淋巴癌治

  1995年上半年,时年22岁的徐丽敏感到身体不适,进入一家医院治疗,几经检查诊疗也不见病情有多大好转。随后,徐丽敏到另一家知名的三级甲等大医院就诊,专家的诊断报告让丽敏的父母惊呆了: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淋巴癌。

  医生告知丽敏的家人:难以治愈,最多只能存活5个月上下。

  1995年10月24日至1997年7月14日,徐丽敏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12次,其中以顽强的意志,接受了9次时间长短不等的化疗。

  9次化疗把徐丽敏折磨得死去活来,体质变得十分虚弱,连上卫生间都要母亲扶着进出。

  1999年4月27日,徐丽敏因左耳淋巴结肿大到求医的那家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做了淋巴结活检等检查,结论仍是淋巴结反应增生,未见肿瘤复发。让人搞不懂的是查房记录中医生仍定性为淋巴瘤,且属中度恶性,正是复发可能时间。同年10月9日,徐丽敏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进这家医院,这次为她治疗的是另一科室,主治医生为其做了全面的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

  1999年10月,带着原治疗医院的淋巴活检切片腊块,丽敏前往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重检,该院诊断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建议密切随访,必要时重取活检。

  2000年4月11日,徐丽敏因关节痛又住进南京那家大医院,入院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

  至此,丽敏及其父母搞不懂了,淋巴瘤怎么变成了关节炎呢?同年9月15日至22日,丽敏拖着弱不禁风的病体,来到治疗类风湿病的权威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认真检查诊断,该院专家告诉丽敏:“你的病不是淋巴瘤,而是由免疫疾病发展成今天的类风湿关节炎”,并出具了诊断报告。

  徐丽敏闻知后大哭,挽起袖子,看着因为化疗而留在手臂上的痕迹,她决定起草诉状。

  2001年3月,徐丽敏一纸诉状将误诊及为其治疗的上述三甲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常见疾病,而被告作为一个具备高医疗水准的三级甲等医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完全是有准确确诊能力的。

  但首次切片被告主治医生在没有会诊的情况下,即确诊原告为淋巴瘤,反映了其过于肯定、自信的心理状态,此为过失之一。

  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被告对原告实施9次化疗,特别是在第二次活检结果是:“反应性增生,未见异常细胞”,与前次活检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仍继续进行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之二。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误诊有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徐丽敏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如何看待误诊?

  两起案件均因医院误诊引发,既然造成了误诊事实,法院缘何会有的判赔、有的判驳回呢?

  鼓楼法院副院长盛皓曾审理过大量的医患纠纷案件,出版过《医疗纠纷判例点评》一书,他对上述误诊案件的判决作了评说:

  首先要明确的是,误诊是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误诊是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性,以及医生的经验、水平的差异,目前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导致了误诊现象的不可避免。

  我国并没有权威统计,但是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误诊率达到30%左右。误诊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仅仅根据诊断及治疗的结果来判断医疗机构的责任。

  根据侵权法理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只有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只有有过错的误诊,并且导致了后果的产生,两者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个误诊案件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于医院虽然是误诊,但是这种误诊是符合诊断原则的,因此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被告医院根据误诊的结论必须要对原告施以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况且,原告在当时情况下终止妊娠也有利于优生优育。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因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误诊误治是由于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医疗机构众多,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大幅递增:从2001年的10多起到2005年的80多起,其增幅达到了数倍。

  近日,我们从该院选择了部分典型案例,从今天起进行连续报道,目的是引导诉讼、对医患双方提出警示,尽可能地缓解医患及诉讼矛盾。有着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丰富经验的鼓楼法院副院长盛皓,将对这些案件逐一点评。(编辑涵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