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不代表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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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1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刘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某品牌的火腿肠在搞“免费品尝”活动,在推销小姐的热情介绍下,刘女士尝了一小块。孰料,火腿肠里掺杂的“异物”竟然把她的牙给磕掉了半颗。刘女士求医用药共花费了上千元才把牙补好,还留下了牙根松动的后遗症。刘女士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 超市说,刘女士当天没有购买超市的任何产品,所以不是消费者,她的损害也不是超市的过错引起的,所以超市不承担责任。刘女士又找到厂家,与当时推荐“免费品尝”小姐的热情态度截然相反,厂家负责人冷冰冰地丢出一句话:“产品是免费品尝的,是赠与行为,双方不构成消费关系,没有责任赔偿损失。” 刘女士受到的伤害是否因“免费”而失去法律的保护?超市和厂家是否找到了“充分的理由”而免责?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提供“免费品尝”并非赠与行为,只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是替自己的产品做广告,目的是辅助整个销售行为。实质上是不折不扣的推销行为,与赠与行为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才是赠与行为。顾客的品尝是厂家希望顾客购买自己的产品,受益人是厂家,而不是顾客。厂家提供品尝的食品带有异物,造成刘女士的人身伤害,刘女士有权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进入超市表明她接受了超市提供的服务,根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3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在此案中,超市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导致刘女士受伤,超市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厂家和超市都不能推卸责任,刘女士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向其中的任何一家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市承担了责任,它可以向厂家追偿。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