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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不要忽视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8:58 检察日报

  司法实践中,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笔录中“询问(讯问)人”栏目的签名通常是由记录人员代劳,从签名上只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笔迹,反映不出还有其他侦查人员参加了询问(讯问)。类似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平时记录人员习惯了在侦查人员询问(讯问)时,直接在询问(讯问)人员栏目填上了询问(讯问)人的名字;二是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在询问(讯问)笔录上如实反映参加询问(讯问)人员并留下“证据”(签名),对下一步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为七种,其中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依法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等是上述证据的法定载体,经查证属实就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某一材料要作为证据使用除必须具有证明力外,还必须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果辩方以侦查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签名只有一人(即侦查人员询问、讯问违反“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为由,否认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则势必要由检察人员对收集、形成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材料主体的合法性和证言、供述形成的合法性再进行证明或者补充完善签名形式,否则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将为以后的诉讼程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的案件,证人出国、死亡或者无法寻找,则补充完善证据将无法实现。

  因此,侦查人员在询问或讯问结束时,必须在询问(讯问)笔录上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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