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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罢免机制起步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08 南方日报

  党内罢免机制起步试行

  《瞭望》周刊称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北京消息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中,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是“罢免或撤换”。中央正在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将

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

  党内民主重大创新突破

  文章评论指出,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所谓民主选举制度,其实质包含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民主选任,一是民主罢免。只有民主选任,而无民主罢免的领导干部决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存在重要残缺的跛脚制度;只有二者并重,有机结合,才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民主决定领导干部的制度。

  作为一种用民主的办法解决执政党内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基本制度,“罢免或撤换”与现有的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而前者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形成制度尚存诸多难点

  文章指出,《党内监督条例》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但与付诸实践所需要的可操作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有诸多难点需要攻克。

  最大的难点是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罢免制度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领导干部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选任的,那么要罢免他的职务,必须通过同样的程序来决定。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在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就很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

  目前对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即在党代会换届时,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由选举产生,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则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这也给党内罢免制度的实施带来难度,因为罢免的对象,只能是其所选举产生的对象,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对象,则不能用罢免的方式处理。

  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早前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党中央正在研究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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