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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没有“捐款”的权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09:11 上海青年报

  □方家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日前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昨天,有人在《中国青年报》上发出疑问——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利吗?

  国有企业的捐款权利,不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当然属于鼓励捐赠的范畴。如果国有企业没有捐赠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些国有企业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面前的捐赠义举了。要是国有企业没有捐款的权利,我们还有必要指责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捐赠过少吗?

  再来看看,中石油捐款500万元是否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鼓励企业捐赠的同时,也对捐赠的财产作出了“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规定。据报道,中石油今年上半年就实现净利润616.24亿元。在按国家规定上缴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等必要支出之后的利润所得,中石油完全有权依照程序提取500万元用于社会公益活动,因为这500万元的财产合法,且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另外,作为中石油子公司的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是引起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的直接原因,此时中石油拿出部分资金支援救灾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的企业为什么捐赠过少呢?其实也与社会对于企业捐赠的动机关注过多有关。企业捐赠了,一些人关注的更多的是企业为什么要捐赠。就拿中石油这次捐款来说吧,有人偏偏要把中石油的捐款说成是“贪天之功,据为己有!”,殊不知,这对于企业的捐赠积极性是个多大的打击呀!我们应呼吁企业更多地参与捐赠活动,而无需关注其动机。

  此外,顺便说一下,《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利吗》一文作者以专家的口吻对于国有企业拥有资金规定了三个合法去向,这有明显的漏洞,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和社会捐赠活动也是企业资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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